一、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征收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补偿义务要求被征收人先行搬迁,甚至非法进行强制搬迁,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收部门没有书面规定先拆迁后补偿,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让被拆迁人先搬迁后补偿也是完全违背法定程序的,属征收违法。“先补偿”包括两种情况,符合任意一种都可视为先补偿: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按协议履行相关的补偿义务。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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