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农药生产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第677号修订)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4号令)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第八条第一款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
二、宜春市农药生产许可办理材料
农药生产许可申请书
现有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单、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
生产布局平面图
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对应产品的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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