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有:
1、申请回避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4、举报、控告权;
5、获得评估结论的权利;
6、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7、对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上诉和起诉的权利;
8、平等参加审判的权利;
9、提交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什么意思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指在相关刑事案件中合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不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合理的迫害就属于被害人的范畴。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通过被害人陈诉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害人也是自诉案件中的原告,需要自行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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