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计划大规模裁员人数超过20人时,或者虽然裁员人数尚未达此标准,但是裁员比例已经占据了公司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上,那么这样的裁员计划是必须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的。在实施裁员措施之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详细阐述有关此次裁员具体事项的情况,并同时提供尽可能完整和准确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将有助于他更好地理解当前生产运营的经济环境和公司所面临的挑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每一位被裁员的员工都是极其重要的,他可能并没有犯错,更不是他个人能力上的问题,这是应该只是环境的变化、业务结构调整等外在因素导致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形式的裁员都注定会对员工心理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此次裁员过程中,有义务尽可能多地去倾听工会或者各位员工的声音和他的想法。
《中华人民共和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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