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品牌馅料产品质量纠纷(四)
时间:2023-06-07 16:15:38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二,A公司的营销过程未造成产品存在缺陷,不存在侵害行为。

产品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以及营销缺陷。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此处不包括参与产品的设计与制造过程的销售者),由于其未参加产品的设计与制造过程,其对产品的设计与制造过程引起的缺陷不能控制。在其从生产者处购进产品并将产品销售给第三人时,其在购进产品过程中只能是通过对生产者的资质审查以及对由生产者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审查来控制产品质量。但这些审查与检验都只能是一种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检验,所以对由于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引起的产品缺陷只能且应当由生产者承担。销售者所能控制的是其对产品的营销过程,故由营销行为所引起的产品缺陷之责任也理所当然的归于销售者。营销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由销售者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来决定,营销行为的合理性则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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