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担保人在未被告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动地签立”了担保协议,那么该担保人便需集齐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自身确实对此事毫不知情,从而向管辖法院提出法律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应得权益。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借款事宜签署相关合约时,秉持着严格保护自身权益的原则,他们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具备担保资格的人员作为担保方。
为此,在正式发放贷款款项之前,债权人必须仔细核实担保人的真实意愿和其是否拥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规避潜在的借贷纠纷并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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