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资源矿产,相关规定如下:
1、资源税征税范围有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
2、资源税适用比例税率(从价定率征收)或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3、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销售额,销售额的基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4、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资源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资源税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资源税对哪些产品征税,它表明了资源税征收的广度.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征收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目前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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