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常识
时间:2023-06-08 10:25:21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抵押权是一种无须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其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抵押权的标的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法定范围内的动产和权利。

一、不动产抵押物的登记

在我国不动产抵押物主要是指在土地定着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如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林木、果园等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权,而最为典型的抵押权为以房地产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权。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Ø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Ø抵押登记申请书;

Ø抵押合同;

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Ø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Ø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Ø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动产抵押物的登记

在我国可作为动产抵押标的物可以是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依据国家工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Ø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Ø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Ø抵押物清单;

Ø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Ø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Ø双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Ø双方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Ø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

Ø抵押物有效状况资料;

Ø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抵押公证登记

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须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依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申请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Ø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Ø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Ø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Ø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Ø抵押物清单;

Ø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Ø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Ø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Ø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Ø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Ø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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