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6-17 20:47:35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法中关于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刑法中关于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有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

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

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

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

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

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

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

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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