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担保有五种方式,分别是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为合法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上述五种担保,不能创造新的担保形式。债权担保的五种担保方式有以下区别:
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具有优先受偿权。
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选择
注要方式有保证、质押、定金、抵押。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保证人的身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这是基于诚信,以保证人信誉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在实际借贷中,如果借款人和保证人客观上均无力偿还借款,则该保证将无法保障出借人实现债权。它还会遇见更大的风险,即保证人和借款人恶意串通诈骗而套取出借人钱款的风险。
那么,选择质押又会有怎样的风险?质押(也称质权)具有因转移占有而使出借人的债权实现风险降低的优点,但也存在因出借人保管、维护质押物而增加成本,或因质押物贬值而使出借人债权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
此外,定金具有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债权的特点,若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可能存在因恶意合同而被诈骗的风险,也可能存在因定金设限而影响债权全部实现的风险。相比较而言,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比较安全可靠,因为财产抵押之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继续使用。
尽管对四大担保方式有了了解,但还是要提醒读者: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必要时,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为其债务做担保,并以动产或不动产等财产作抵押。必须注意的是,抵押担保应办理完善的抵押设立登记手续。有了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担保和抵押物的抵押担保,一旦借款人出现赖账或无法偿还债务,出借人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挽救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全文9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