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卖方对同一处房产分别与多位买方签署了多份买卖合同且所有合同均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况下,若所有买方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则原则上应依据以下顺序来确定谁将有权继续履行合同:
(1)已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方;
(2)尚未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实际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方;
(3)既未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未实际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方。在此种情形下,需综合权衡各位买方实际支付价款的金额及其具体支付时间、是否进行了网上签约以及所有合同的成立日期等多种因素,以公正、合理且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决定。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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