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再保险是强制再保险或法定再保险的对称,它是由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双方协议自愿签订再保险合同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自愿再保险的意义在于自愿。对于再保险的分出公司来说,自愿意味着在整个购买再保险的过程中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主要是:
1、对已承保的风险责任是自留还是分保出去是自主的;
2、对自留额大小的确定以及对分出业务量大小的确定是自主的;
3、对于采用何种分保方式及分保安排方式是自主的;
4、对选择哪一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作为分保接受公司是自主的;
5、对分保条件的商订是自主的。当然,从再保险的接受公司来说,自愿意味着不仅可以自主选择客户,而且在上述相关方面也是自主的。
许多国家在保险市场形成初期都要求自愿再保险优先在国内办理,一些发展中国家至今仍是如此。例如,韩国再保险公司,在其成立后的40多年内,一直在国内享有优先分保接受权,直至1995年12月,当国内保险市场已经发展到比较健全的情况下,才取消了优先在国内分保的规定。其他如泰国、土耳其等国,也实行优先在国内分保,所不同的是,有的是法律规定的,有的是通过国内保险同业间的协商议定的。其目的都是用足国内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防止分保费外流,保护民族保险业。
《保险法》也有优先在国内办理分保的规定,这项规定对再保险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它对分出公司的约束力表现在:分出公司有分保需求时,首先应考虑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外国公司时,才可以分到国外。它对再保险公司的约束力表现为:中国境内的分保接受人,如需转分保,也应优先考虑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能转分到国外。当然,这里的优先,主要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不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有可能影响买方利益和保护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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