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合同中有约定,可以在期限届满后一次性退还,也可以分期退还到一定期限。质量保证金一般约定扣留相应比例和金额(按合同约定)。如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的管理,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基金(保修基金)的管理,实施养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责任,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维修基金)(以下简称保证基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提取的用于保证承包人修复工程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工程的缺陷。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退还等内容,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与保证金有关的下列事项:
(1)保证金预留和退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和期限;(3)定金是否计息和付息,如计息方法;以及(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5)定金的保留和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和费用争议的解决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缺陷的索赔方法。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在财政部门或业主处预留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押金连同交付的资产一并移交使用人管理,使用人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责任。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金融机构;采用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发包人不再预留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程竣工(交付)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交付)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程竣工(交付)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交付)验收报告后90日内,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七条政府投资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比例可参照执行。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鉴定和修复的费用。承包人不修理或者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可以按照约定扣除定金,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免除对工程维修后损失的一般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因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从定金中扣除费用。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定金。第十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退还定金的申请后,应当在14日内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押金退还承包人。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退押金申请后14日内未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退押金申请。第十一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定金的保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的质量、费用等发生争议的,按照合同规定的争议和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关于定金的权利义务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义务约定执行。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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