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对演绎作品的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汇编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区别
1.是二者概念不同。汇编作品是指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可分割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2.是权利主体不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可分割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3.是二者特征不同。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可分割合作作品要求各可分割合作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三、演绎作品的类型有哪些
1.改编,即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
2.翻译,即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行为。
3.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4.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十五条
全文5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