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扣车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时间:2023-06-30 20:52:56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扣车不需要收费,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来领取车辆时如有逾期就要缴纳相应的费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1、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2、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事故车辆。

交通事故交警扣车流程

交通事故交警扣车流程具体如下:

1、当事人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及时的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交通警察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2、对事故嫌疑车辆进行暂扣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现场遗留物品能够当场发还的,应当当场发还并做记录;当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1、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2、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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