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产权属性可以进行变更调整。
所提到的公共租赁住房,乃由国家提供坚实的政策支持,并由众多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构建,它们通过新建或者其他创新手段筹募房源汇集在一处,专门面向广大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出租的各类保障性住房。
这是一种构成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至关重要环节。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并非归私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拥有和掌控,租赁价格以低于市场水平或者承租者能够承担的水准为限,以供向新就业的职工们出租使用,其中包括了一些刚刚步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以及从外地迁徙至城市工作奋斗的相关人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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