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行政法学者多认为经济法其实就是行政法的分支;而经济法学者多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种分歧对《广告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直接表现为《广告法》的模糊定位。一方面,《广告法》主要涉及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它被理所当然归属于经济法;另一方面,《广告法》明确将广告监管权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本质是国家对于广告市场及广告活动的干预,以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而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广告法》又被归属于行政法范畴。
可见,理论上《广告法》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定位:以行政法为框架,《广告法》必须关注行政程序正义,以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动态平衡。广告监管的执法程序、广告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等规范行政权力的内容,必须在《广告法》修订中予以充分的考虑;以经济法为框架,《广告法》必须追求正义的广告市场制度和市场结构,以推动广告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广告法》不仅应该明确广告行业组织的合法地位,形成自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多元复合治理体系,而且应该坚决摈弃重监管、轻发展的传统模式,将促进广告产业发展作为《广告法》的重要目标。
当然,经济行政法可能作为《广告法》定位选择的折中路线。但是,经济行政法是否成为独立的亚部门法,在法学界也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经济行政法是一个由独立的部门法的交叉学科所形成的亚部门法;[4]但也有观点认为,经济行政法就是经济法,至于经济行政法亚部门法律说也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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