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保证金应该由谁收取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2、以上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收取。但如招标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即由招标机构或招标主管部门制定部门收取。
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是多少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三、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的具体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1、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投标保证金小于5000(含5000)元的,以现金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大于5000元的,投标单位在开标前1日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设定:投标保证金以标底价为基准,标底金额10万以内的,收取1000元;10万-100万收取1万元;100万-200万收取2万元;200万-500万收取3万元;500万-1000万收取5万元;1000万以上收取10万元。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的其他注意事项
1、凡招标文件内要求投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经办部门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投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
2、经办部门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单(附件一)转交至财务部。
3、财务部按照投标保证金缴纳单的相关内容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开具正式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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