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权的法律情况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9:43:37 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指定管辖权的法律情形(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上,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则无法行使管辖权;例如,由于法律原因,被起诉法院的法官不能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因为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法官自行回避。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指定其他适当的人民法院

(二)管辖争议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所谓争端包括相互推诿或竞争。这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的管辖边界不明确,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者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其地方经济利益而竞争立案。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意见》规定,有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协商不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果双方都是同属一个地方或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当地或者市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指定的人民法院。提交通知的人民法院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指定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中有相应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上一级共同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所谓管辖权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或组织在执行处罚时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同级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初审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理的,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争议,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普通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解释》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的决定分别送交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解释》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退还全部案卷,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所有案件档案均应移交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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