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对于遗失物品,具有以下处置方式:
首先,发现者必须将其回报给原主。
拾到人应尽早报告给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权利人或公安机关等,以便相关人员或机构可以及时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务;
其次,在遗失物品送至相关机构之前,以及在所有权人领取该物品之前,所有相关方都应对该物品进行谨慎保管。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涉及严重过失导致遗失物品毁坏、消失的情况发生,那么相应的行为人需要对此类事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当所有权人接收到遗失物品后,他必须向拾到人和相关机构支付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成本,保管遗失物所带来的费用。
第四,倘若所有权人通过赏金来寻找遗失物品,并且在找到该物品之后,应该按照约定来履行自己的那部分义务;
最后,如果拾到人非法占有遗失物品,那么他将无权请求对该物品进行保管以及为此类事项支付的费用,同时也不能要求对方向其履行承诺的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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