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遗失物的特征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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