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任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若以其个人名义所承担之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种债务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该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和表示,那么这笔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并应当由夫妻双方根据自身财产情况,共同履行相关偿还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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