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章程约定对股东惩罚规定,是数量不少的公司会采用的一种方式,原因很多不一而足。一般情况下,股东都应当遵循公司章程此类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但事无绝对,此类惩罚规定不是都有效力的。
公司章程可以指定对公司股东的惩罚规定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约定对违反章程的股东进行何种惩罚。
但这并不代表着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惩罚规定,都是有效,股东必须都应该遵守。当此类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就应该认定为无效,公司不能据此惩罚股东,股东也不需要遵守此类规定。至于哪些规定会因为违法而无效,就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而定了,没有“一刀切”的标准。
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转让股权,实际上会因违反《公司法》第72条规定无效,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权。
对公司股东而言,尽管公司章程可以制定对股东的惩罚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必须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就会因违法无效。实际上,法律给予了公司章程很大的自由,只要公司章程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即使违反某些任意性法律法规的,公司股东都应该予以遵循。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严格遵循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变通。所谓“任意性规定”,是指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条文,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的法律规定。
总之,公司章程对股东所作的惩罚性规定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情况不同,结论就会截然不同。您有需要的,建议最好向专业公司法律师咨询,尽可能制定合理合法的公司章程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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