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中国的权利包括: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举监事权、资产收益权、退股权,有效转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登记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列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的规定主张行使权利。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注意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这是股东主张权利的直接证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登记事项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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