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杨某驾驶粤SX47**小车,从大竹县乌木镇往周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大竹县竹周公路12KM+100M时,与李某驾驶的川SD64**两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导致双车受损和李某摩托车上乘坐的黄某右小腿骨折,治疗终结以后经伤残等级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三方对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无异议。
但在善后赔偿上,三方分歧过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经三方申请,大竹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办公室于9月14日组织三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现场,调解办公室干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就交强险有责赔付原则、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讲解,并对三方的分歧依法进行了分析。
通过调解,达成了赔偿黄某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7项损失68689.78元,先由粤SX47**小车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由粤SX47**小车方承担70%,川SD64**两轮摩托车方承担30%的协议。
错过校车学生误入高速被撞伤
学校校车有偿接送学生上下学,却因一时疏忽导致本该乘坐校车的学生还未上车就已驶离,落下的学生误入高速公路被撞伤残。近日,法院一审认定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对孩子日常安全教育不到位家长承担20%责任。
军军在某小学上学,该校平时有校车负责接送学生上下学,但学生如要乘坐校车则需登记并收费。2012年9月,一天下午放学后,军军误入高速公路横穿车道,被一辆小轿车撞伤。经警方认定,军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轿车驾驶人无责任。军军受伤后住院两个月,花去医药费6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孩子明明应该是坐校车回家的,为何会在放学后进入高速公路这么危险的地方军军的家长将学校起诉到了法院。法院调查后发现,该校组织学生乘坐校车是根据校牌来辨别的。坐校车的戴红色校牌,放学后由保安拦着不让出校门;不坐校车的戴蓝色校牌,放学后可以直接离校。那么军军究竟是不是坐校车的呢双方争执不下。更关键的是,在军军住院期间,学校将他的校牌收走了,而军军的父母也没有保存相关的收据,无法证明军军当天应当乘坐校车,是校方管理上的疏忽导致军军当天没有乘坐校车。案件进入僵局,法院再次展开调查,找到当时撞伤军军的司机,司机证明他撞伤军军后,发现孩子胸前有一块红色的牌子,上面写着学校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于是他立刻联系到了学校。而和军军同行的另一名孩子事发当天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也提到军军应当是坐校车的,但是放学时校车已经离开,因此两人自行走出学校,保安也没有阻拦。
据此,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定军军是乘坐校车的学生,在军军没有乘坐校车后,学校没有清点、核实,也没有联系学生家长,对本案事发承担主要责任。军军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安全教育不到位,酌情减轻学校20%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令学校赔偿军军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承办法官庭后介绍,学生上下学的路途中出现意外情况并不少见,作为发生在校外的事故,大多数情况下,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义务。学校要不要承担赔偿则取决于校方有没有过错。“本案中,校方收费组织学生乘坐校车,自然有义务保障这些学生路上的安全。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军军并未上车就先行离去,最终军军误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因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法官说。
本报记者马-超本报通讯员范*彧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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