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通过民政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包括:
(1)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补办结婚证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一、事实婚姻可否认定继承权
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继承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包括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这里的配偶是只经过结婚登记的配偶,而不是仅仅是同居关系的配偶。严格意义上,事实婚姻的双方之间,并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互相享有继承权。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非法同居,没有继承权。
二、涉外婚姻协议如何办理手续
办理机构和时间:当事人所在地(如上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办公室;处理条件:当事人必须自愿离婚;双方必须就抚养子女、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原结婚登记必须在中国内地办理;;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必须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
三、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出现以下情形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不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1、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有,非双方自愿、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2、不予登记离婚的情形有,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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