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地请求涉及及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通俗的讲,就是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管,当事人自由解除,法院只管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的子女抚育纠纷\抚育费纠纷及财产分割纠纷问题.
而你所提到的,所谓的同居协议书,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其中关于同居关系的问题,具不具备法律效力是没有意义的,只是其中关于子女及财产部分,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应该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一但发生纠纷,还是需要到法院再重新确认.但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子女方面的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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