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教师欲辞职而未获批准,应以书面形式表达意愿,在接下来的30个自然日内应遵守规定,正常出勤并高效完成本职工作,同时至少需三次敦促领导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
30日期满之际便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教师个人主动提出辞职之请求,则务必向所属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该申请书经过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须提交至区教育局人事科等待审批通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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