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况,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哪些情况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n(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n(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n(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n(四)借款;\n(五)设定财产担保;\n(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n(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n(八)放弃权利;\n(九)担保物的取回;\n(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n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全文6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