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实债权、申请更换管理人、监督管理人、通过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管理计划、破产财产变价计划和分配计划等。债权人会议还具有其他职权,如通过重组计划等。会议应当记录所议事项的决议,并通知全体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具有以下职权:1.核实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择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业务;6.通过重组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计划;9.通过破产财产变价计划;10.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计划;11.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会议应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记录所议事项的决议。
债 权 人 会 议 职 权 有 哪 些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具有以下职权:
1. 审查和通过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方案;
2. 审查和通过债务人的财产管理方案;
3. 审查和通过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计划;
4. 审查和通过债务人的财产管理计划;
5. 审查和通过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方案的修正案;
6. 审查和通过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方案的修正案的修正案;
7. 审查和通过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方案的其他相关事项。
债权人在会议中享有表决权,并且有权向会议提供有关债务人及其财产方面的信息。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方案,则债务人需要按照该方案清偿其债务。
总之,债权人会议具有多项职权,包括审查和通过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方案、财产管理方案和债务清偿计划修正案等。这些职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同时,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也需要得到记录,以便日后查询。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债权人会议还具有其他职权,例如监督管理人、选择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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