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我老公在我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向小三的亲戚朋友借了近一百万用于放高利贷,小三的亲戚朋友也知道这个钱是用来放高利贷的,现在企业倒闭了,该企业法人要坐牢两年,小三的亲戚就起诉我丈夫和我,借钱不还,但这钱我一点都不知道更没用过,现在我们夫妻二人有两套房产,法院已经冻结了房产的交易权,我该怎么办?我应该是债务共同人吗?工厂已经倒闭且查封,赔偿了很少一部分钱,根本不够还债的,而且我丈夫的钱是该企业法人以私人名义借的钱,欠条上也只写了法人的姓名,并没有公司盖章。现在我想知道我是不是应该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因为这个钱我是一点都不知道的,而且钱也没用在家庭生活当中。还有我想问一下,我丈夫能行使代位权吗,把债务转到该企业法人身上?
律师回答:第一、关于你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如你丈夫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属个人债务,你无义务进行偿还,但你需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你们的案件中,主张代位权的应是亲戚朋友而非你丈夫;第三、鉴于对方已起诉,且查封了你们的房产,建议委托律师积极进行面对。
一、代位追偿权行使有哪些条件?
代位追偿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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