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有合作的意向,签订合同,返聘退休人员上班。
相关政策依据有: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的最高年龄限制,只规定了最低年龄限制,也就意味着退休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可认为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如果企业继续留用的,则与企业所建立的是种特殊劳动关系,不是有的地方认为的非正式劳动合同关系,而是雇佣合同关系,或者是准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这点,各地也有不同的判定标准。例如,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参照该实施办法支付工伤待遇。上海市的这项规定,前提是默认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成立才依据工伤赔付。上海市是将返聘退休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处理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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