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专用章盖在收据上有法律效力。
收据必须由财务开出且所涉经济内容不存在违法事项,一般单位的财务收到款项应予开出收据,且收据必须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才有效,以证明单位收到款项。
白条收据有法律效力,白条收据的法律效力是很高的,白条收据是一个书证的类别。书证的效力就是书证的证据力,关于书证的证据力有两个方面,就是书证的形式证据力和实质证据力,这样分类乃是书证的特征所决定的。
用非法律术语解释就是,书证先要具备形式证据力,然后才能有实质证据力的判断问题。
然后判断白条收据的内容的真实性,一般来说有形式证据力就推定有实质证据力,那么法院可以直接认证。
财务章,即财务专用章,是各单位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时使用的专用章,会计中心为各单位统一刻制了冠有单位名称和会计中心字样的财务专用章,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后使用。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限用于内部财务管理,但不得用于银行结算,省财政厅为此还专门行文予以规范。
正方形的财务专用章是对外使用需要备案的章,要到中国人民银行预留公司公章的印鉴和该印鉴,并要到公安机关备案,是对公司一个最基本的保障。内部所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只是公司内部所使用,也需要到公安部门申请备案。
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有什么程序,要带哪些证件呢
1、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
2、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是两种不一样的章,在使用效率上公章的使用效率会更大一些,合同专用章只能够用于合同的使用上面,其他的还包括有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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