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用人单位应赔偿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如果没有交工伤保险,还需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费用。对于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赔偿以下这些款项:(一)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没有交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除了要承担以上费用外,还要支付下列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工伤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所在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护理费和交通食宿费则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单位应当赔偿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如果没有交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除了要承担以上费用外,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所在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护理费和交通食宿费则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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