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消费受伤致残消费维权获支持
时间:2023-06-07 16:52:14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3年1月3日,消费者罗某带6岁孙子到浴业公司洗澡。期间,因浴业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清除浴池中的废杂物品,导致消费者的孙子在洗澡过程中不幸被一锋利之物划伤右脚板,造成脚底几乎所有血管、跟腱、神经都完全被切断。虽经医院手术抢救,但终因受害者年幼,仍有部分血管无法缝合。经医院初步诊断,认为及有可能造成伤残(结论有待康复治疗效果后再定),但对小孩今后的成长过程肯定要造成一定影响。为此,双方围绕康复治疗费用支出及可能伤残赔偿问题发生激烈争执。消费者要求浴业公司先行预付康复治疗等相关费用,并在此基础上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便支付今后伤残赔偿;而浴业公司则认为其已支付了2万元手术费用,至于康复治疗费用以及可能造成伤残赔偿等问题需经司法途径解决。消费者认为小孩的康复治疗是一个较长过程,况且治疗费用昂贵,仅凭其目前经济条件难以承担,而通过司法途径又需要一定时间,无法即时解决当前实际困难,担忧小孩的康复治疗受到影响。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遂向永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投诉。经多次主持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消费者孙子的后续康复治疗,由消费者先确定康复治疗医院,再由消费者、浴业公司、康复医院三方共同商定康复治疗方案,并根据康复方案所需费用,浴业公司将相关款项一次性转付到医院,用于康复治疗开支。

二、为妥善解决康复治疗后的相关赔偿事宜,浴业公司同意先行支付16万元保证金存放在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用于伤残鉴定后的经济赔偿等开支,多退少补。

点评:因浴业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根据《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的浴业公司理应主动承担消费者的伤害治疗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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