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以受伤后可以鉴定的损伤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受伤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伤和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天后进行鉴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发行鉴定意见,但必须说明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必要时进行复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结束或受伤稳定后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程度分级的规定是什么?
法学理论把民事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五个档次,医疗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范畴,对其责任程度的划分也不能离开这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责任程度。其分级标准为:
第一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由损伤所致,损伤参与度100%;
第二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既往疾病共同所致,但损伤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为75%;
第三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作用程度等同,损伤参与度50%;
第四等级:死亡、后遗症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结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25%;
第五等级:死亡、后遗症障碍完全是由疾病导致的结果,损伤作用可以排除在外。损伤参与度0%。
“责任程度”即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也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它是条例中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应考虑的三个因素之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其中的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是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是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是难免会生病去医院看病的,此时我们如果在医院看病的过程中遇到医疗事故纠纷的时候,最好是寻求律师的帮助,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以及财产的合法权益。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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