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需严格根据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将合同义务予以现实履行;
其次,"诚信原则"除了包含"适当履行原则"外,还涵盖了"协作履行原则"两方面内容;
第三,"适当履行原则"又名"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和质、量标准,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履行主体在合适的履行时间及地点,采用恰如其分的履行方式,充分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
接下来是"协作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必须在恰当履行自身合同债务的同时,积极协助对方当事方同步履行相关责任;
最后,"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在合法确立之后,由于无法归咎于双方当事人原因而导致无法预见的情况变更,使得该合同赖以建立的基础产生缺失或者动荡,如果仍然坚持维护原有合同效力将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公,故此在此情况下有权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此外,"经济合理性原则"也是《民法典》所强调的,该原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在履行合同时,要注重经济效益,降低风险成本,追求最大化的合同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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