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党建杂志社副总编认为,信访对于社会纠纷的处理与司法机关不同,它更着重于调解,既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政策来处理,也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实际情况及争议性质来妥善解决,还可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心理疏导方式来平复和化解不良情绪。
信访是寻求法律解决之前的一种权衡,如果信访通过调解协商能够解决问题,就无需进入法律救济程序多费周折。
同时,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性,信访在法律所不能涉及的政策领域里保持一定的救济能力,可以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可以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案件。
正是在法律所不及或法律不能发挥理想效果的地方,信访起到一种补充的权利救济功能。
因此,信访法治化的含义绝不是简单地把信访制度变成专业化的法律制度,在法治的框架内处理信访问题,使得信访人的权利得以依法保障,信访事项处理的程序得以依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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