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律被金融法所覆盖?
时间:2023-07-04 18:14:33 1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金融法律体系较为庞大,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

用于比较金融法体系的标准

本文选取的、用于对各个法域金融法体系进行比较的标准都或多或少地涉及破产问题。这是因为,只有在破产的情况下,各个法域才不得不在能够持续经营的企业和无力维系的企业之间做出最艰难的选择。在其他情况下,这种选择的结果往往过于随意或者敷衍了事。此外,只有破产制度才能够促进真正的竞争,也正是破产制度才会激发最严重的不满情绪,导致最巨大的损失。另外,所有的衡量标准都有降低风险的作用,这就涉及了监管问题。金融监管法的基本精神就是防范风险,但本文选取的标准是针对整个金融法体系的,而不是专门针对金融监管法的。

有很多衡量标准可供选取。根据重要程度,我选取了其中三个关键性的标准,即是否可以实行破产抵销(insolvencyset-off)、担保权益(secrityinterest)制度的合法性及其范围以及是否允许建立商业信托。

选取抵销和轧差(netting)作为衡量标准的原因在于,它集中体现了各种价值取向的碰撞,交易规模也非常庞大。毫无疑问,破产抵销有利于债权人,不利于债务人。目前,全球金融市场日均交易额大约相当于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之和。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实行抵销和轧差能够削减95%以上的风险敞口。显然,这一标准满足了重要性的要求。在商业交易中,只要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就可以实行抵销。然而,只有在金融市场中,破产抵销才能够大展身手。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偿付能力并可以清偿债务,那么抵销既不重要,也无必要。

担保权益在现代信用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可能发挥作用,包括商业银行为公司提供运营资金,项目融资,权益融资,并购融资,资产证券化,结算和清算以及衍生产品担保,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运输工具融资等。在支付结算、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这四个领域中,即使是保守地估算,全球金融市场担保融资的规模也极其巨大。例如,英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约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二。

信托制度无论怎样概括,都不过是由受托人代委托人行使财产所有权,以维护财产实际所有人的利益,从而使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受托人债权人的追索。信托安排最初被用于遗产继承和家庭财产管理等私人事项方面,这简直就是天才的创造。然而,与商业和金融信托相比,则不免有些相形见绌了。货物的寄存就是一种典型的信托安排。具体地讲,如果你将货物寄存到仓储公司的仓库,该仓储公司破产后,如果事先建立了信托安排,你就有权取回寄存的货物。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建立信托安排:其一,需要由中介机构或者资产管理人持有资产所有权,从而使之作为受托人能够管理委托人的资产;其二,在受托人破产的情况下,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债权人的索偿。

对于全球证券存管和结算体系以及资产管理服务而言,信托制度不可或缺。在受托管理担保权益和受托持有债券方面,信托制度也大有用武之地。在各类金融交易中,合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信托也是如此。选取信托制度作为衡量标准的理由是,信托安排涉及的交易金额非常大,并且在交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球结算体系中信托安排的余额超过了全球各国国内生产总值之和。

上述三个衡量标准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的宗旨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例如,根据浮动抵押安排(niversalsecrityinterest),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而无担保的债权人将得不到任何偿付,能够行使抵销权的金融机构也能够保全自身的利益。又如,受益人将证券交给经纪人托管,若该经纪人破产,受益人可以在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之前取回被托管的证券。

保护债权人的政策或者保护债务人的政策能否使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这一点也很难判断,因为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可能另外对他人负有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当保护哪一方债权人的利益呢?

除了上述学理分析外,实践中还出现了一种情况,即某些法域开始对提供商业贷款的一方,特别是银行给予特别保护,而不是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上述做法的理由或许是,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渠道,保护了银行的利益,也就间接地确保了公众存款的安全。在破产制度初创时期,法律对待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态度泾渭分明,立法机关和法院不太可能以上述实用主义的方法来解释破产制度。因此,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做法很可能是因为人们不希望看到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将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其他一些衡量标准也颇有价值。从表面上看,有的标准似乎是纯粹的技术性标准,实则不然。例如,与其他法律体系相比,普通法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即使面临破产的债务人已经通过多功能银行账户(comingledbankacconts)等途径掩盖了资金的来源并将这部分资金与其他用途的资金混同,债权人也能够追索逾期债权。在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资金已经被盗用、挪用或者被用于洗钱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有权追回。在法律上,这种追索债务的权利被称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njstenrichmentclaims)。与其他衡量标准相比,这一标准涉及的交易金额极小,但却集中体现了破产程序的透明度(pblicity)、破产财产的特定化(specificity)、破产优先权(priorities)以及对物所有权的分割权(inremproprietaryseparatistrights)等与其他法律体系几乎是格格不入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因此,是否能够追根溯源地实现逾期债权是一个根本性的判断标准,能告诉我们某个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体系,还是属于民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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