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全覆盖看守所内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有利于法律援助的均衡发展为前提下,实现法律援助全覆盖。
现阶段市、区对律师事所实行对口管理,法律援助指派只能指派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承办,制约了法律援助的全面发展。适当扩大法律援助队伍,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受级别管辖的限制,在当事人意愿选择的律师为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区法律援助中心无权指派到市属律所,只能在区属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围内选择或建议当事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不能实现当事人意愿选择律师。其次,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县区法律援助指派,在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情况下,对于上诉案件因受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限制一般往往建议当事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而市法律援助只能另行指派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不能做到援助案件连续性。
这些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问题,在现行法律援助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扩大法律援助指派范围将市属律所有意愿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纳入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中来,同时在市级法律援助经费给予适当倾斜,弥补在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缺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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