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07 14:44:05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行人]中国人民银行

[行业]外资企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地区]全国

[发布日期]1991-06-11

[生效日期]1991-06-11

[废止日期]编号

》,

为规范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卡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条常驻代表机构是其综合管理办公室的派出机构,称为“XXX代表处”。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为首席代表,其他人员为代表、顾问、助理和秘书。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常驻代表处的审批和管理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开放城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常驻代表机构法》第五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在中国境内开放城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由申请人的综合管理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向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提出的申请书(2)法定证书副本或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复印件)

(3)申请人综合管理机构的章程,(四)申请人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除前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材料,如果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所有以外文书写的文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申请在北京以外的城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申请材料,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申请材料,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内确认是否受理申请。受理申请的,出具《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三个月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后,申请自动失效,外资金融机构应在两个月内将填妥的表格连同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常驻代表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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