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日前重新修订并颁布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据悉,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为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规保持一致,新《办法》中将原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改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二是由于保监会派出机构体系已建立,新《办法》明确了保监会派出机构对当地代表机构日常管理的职责等;三是按照我国入世承诺,新《办法》中加入了保监会审批的期限的规定;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办法》对审批的程序进行了细化;五是根据保监会行政审批改革的相关内容,对代表机构的展期,不再审批;对代表机构变更地址、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则由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六是新《办法》对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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