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及要求(1)经批准由外省市地级市、县劳务输出机构派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当地劳动力输出活动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适用本办法。(2)办事机构从事劳务输出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按需、有序、规范地进行劳务输出。2.设立办事机构所需的证明和材料凡要求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地劳务输出机构,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和材料:(1)申请报告;(2)劳务输出机构所在省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进沪证明;(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4)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册;(5)本市工作场的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3.办事机构的审批符合上述第2条规定、要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向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审批并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发给《劳务输出批准书》后,方可在沪设立办事机构。4.办事机构的职责和任务(1)办事机构受当地地级市、县劳动输出机构委托,可以从事以下劳动输出活动:①进入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市场与用人单位洽谈业务;②向本市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件的用人单位,输送与劳务输出机构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当地劳动力;③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④办理劳务输出相关手续。(2)办事机构在劳务输出活动中,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①向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和本省驻沪劳务管理处提供当地劳动力资源信息;②做好输出劳动力的跟踪管理服务和教育工作;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务纠纷、工伤事故及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输出劳动力的合法权益;④向劳力输出地宣传上海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有关政策、规定;⑤按期报送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⑥其他有关工作。5.办事机构的违禁业务办事机构不得将以下人员作为劳务输出对象,输送到本市用人单位:(1)不符合《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劳动力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2)未与当地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地劳动力;(3)非当地的劳动力;(4)其他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6.管理与处罚(1)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对办事机构的劳务输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管理所行使监督管理职能。(2)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对办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办事机构须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填报《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办事机构年检报告书》。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劳务输出批准书》自然失效。(3)违反上述第3条规定,擅自设置外地劳动力市场,根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予以处罚。[参见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外地驻沪劳务输出办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年10月21日沪劳保就发[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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