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4-02 15:31:11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方式为,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一、执行回转怎样主张孳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执行回转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执行回转的条件: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务的一方应当返还。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三、执行回转是什么必须具备怎样的条件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

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执行回转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原执行根据已执行完毕。

2、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

3、执行回转须有新的执行根据。

4、原执行权利人不主动履行新的执行根据和执行回转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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