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后生下一子丙。丙出生后一直随母亲乙女生活,甲男未支付丙任何抚养费用。后丙已达入学年龄,准备就读某英文学校(学费每年25000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男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经原审法院查实,甲男系商人,其名下拥有一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进过一审,二审等审判之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按某英文学校收费标准计算抚养费数额及判决没有发生的医疗费,依据不足,应予纠正。
法院最终判决,甲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丙支付抚养费193500元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总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非婚生子女发生身体上的伤害,在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上由父母协商解决,对于超出正常的、必要的医疗费用部分,擅自决定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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