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包括限制价格、销售数量、分割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指同一阶段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即使对竞争影响微小也被判定为违法。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企业作出垄断市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调查后确认为垄断的,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其中,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晶、联合抵制交易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同时,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指处于价值链或供应链同一阶段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由于这类协议具有直接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其促进竞争的作用微乎其微,一般对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存在横向垄断协议,不问对竞争的具体影响即判定违法。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定产量、联合抵制等。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禁止企业进行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垄断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的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固定、销售市场分割、技术限制等。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其直接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对于横向垄断协议,不论对竞争的具体影响如何,都被判定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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