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物业服务机构,我们无权擅自处置租户的充电设备,任何未经允许便动用住户的充电设备或者其他私人物品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然而,若租户所使用的充电设备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例如设备严重损坏、已达使用寿命期限、电线外露等情况,为了确保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物业服务机构有权力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处理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可以决定临时取走充电设备并联系租户,要求其及时对充电设备进行更换或维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全文4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