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种情形之下,物业皆无法享有的绝对禁止的权力,然而考虑到公众利益和安全的重要性,业主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比如若业主擅自擅自将私家车开进室内停放,物业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合法干预的权限。
然而,倘若业主任意侵占并占用公共区域来为自家车辆充电,这种行径无疑构成了对公共领域的严重侵犯,触犯了诸如堵塞楼梯间、门厅以及消防通道等多重法律法规。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三条
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第四条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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