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拆迁纠纷能否诉讼?
发生拆迁纠纷,可以采取起诉的方式解决,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纠纷二审后还可以上诉吗?
1、拆迁纠纷二审后不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从判决书送到的那天起就会生效,当事人不可以进行上诉。如果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不能停止判决的执行。当然也可以向上一级检查院申诉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抗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拆迁纠纷可能属于民事、也有可能属于行政案件,在纠纷发生之后,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也可以上诉。在上诉后,若是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满足提出再次审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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