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屋拆迁方面,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且互补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以及产权置换。
前者依据房屋的实际价值来支付对应款项给被征收者;后者则为被征收者提供相同面积的安置房产。
货币补偿乃是房屋征收过程中所通行的最为普遍之补偿方式,具体而言,也就是当市县级人民政府所指定的征收部门接到被征收者的选择之后,依照其所拥有的房屋价值,采用货币形式作为补偿的办法实施补偿。
此种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建筑规模等多重因素,通过资质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定制的《评估办法》进行详细评估和审定。
反之,语产权置换模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流程中,也要看被征收者的个人意愿,市政、县级人民政府采用他们购买或者自行建造的房屋所有权作为赔偿,并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补偿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结算的补偿方式。
无论是被征收的价值还是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都将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严格的房屋征收评估准则进行测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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